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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歐盟無障礙法案》(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, Directive (EU) 2019/882)第31條與第32條的規定,產品與服務於過渡期間的合規要求略有差異,需分別考量製造商與服務提供者的角色與責任。
1. 法規原文的明確區分 (Legal Text)
第31條 (Transitional measures):這是唯一同時提及「產品」(Products) 和「服務」(Services) 的過渡條款。它的功能是**「祖父條款」**(Grandfather Clause),意思是:
- 在 2025年6月28日 之前「投放市場」(placed on the market) 的產品。
- 在 2025年6月28日 之前就已在提供的服務。
- 以上兩者都可以繼續存在,不受EAA影響。
第32條 (Transitional period for services):這個條款的標題和內文都極其明確,它只針對一類對象:
- 標題:...for services (為服務而設的過渡期)
- 內文:Service providers may continue to provide services... (服務提供者可繼續提供服務...)
- 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及 "manufacturer" (製造商) 或 "product" (產品)。
結論:從法律文本分析,立法者有意將兩者分開處理。第31條是給予「既有市場存量」的豁免,而第32條是給予「持續性服務」一個額外的改造期。
2. 立法邏輯與實務背景 (Legislative Intent & Practicality)
為什麼會有這種差異?這背後的邏輯是關鍵:
產品的合規是一次性的「快照」:
* 一個產品(如筆記型電腦、智慧手機、電子書閱讀器)的合規狀態,是在它被「投放市場」的那一刻被決定的。
* 要求製造商去召回或更新市面上成千上萬、甚至數百萬件已經售出的硬體產品,在技術和成本上都是不切實際的。
因此,對製造商來說,他們的「緩衝」體現在第31條:舊的庫存可以賣完,但從 2025年6月28日 起,任何新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產品都必須100%合規。沒有五年的延遲空間。
服務的合規是持續性的「動態過程」:
* 一個服務(如網路銀行、影音串流平台、電商網站)是持續在運作和更新的。使用者每天都在與它互動。
* 改造一個複雜的服務系統(例如更新銀行的整個後台系統和手機App架構)需要龐大的工程和時間。它不是一個可以一蹴可幾的「快照」。
因此,立法者給予服務提供者一個長達五年的「改造期」(Retrofitting Period)。這不是讓他們在2029年才開始動工,而是讓他們從現在開始,有充足的時間去規劃、執行和測試,確保在 2030年6月28日 前完成改造。
3. 混淆的來源:當製造商同時也是服務提供者
這種誤解最常見的來源是,很多現代企業角色是重疊的。
典型例子:Apple 或 Samsung
1. 作為製造商 (Manufacturer):
(a) 他們製造 iPhone 和 Galaxy 手機(產品)。
(b) 任何在 2025年6月28日 或之後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新手機型號,其硬體和預裝的作業系統(iOS, Android with One UI)必須符合EAA無障礙要求。
他們不能說:「我們這款2026年才上市的新手機,要到2030年才需要符合無障礙規定。」這是不被允許的。
2. 作為服務提供者 (Service Provider):
(a) 他們提供 App Store、iCloud、Samsung Pay 等(服務)。
(b) 這些在 2025年6月28日 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服務,可以利用第32條的過渡期。
他們可以持續提供這些服務,並有最多五年的時間(直到 2030年6月28日)來完成服務的無障礙改造。
因此,混淆點在於: 一家公司可能需要同時遵守兩種不同的時程。其產品部門的死線是2025年,而其服務部門的死線是2030年。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,就會得出「製造商也有五年緩衝期」的錯誤結論。
總結我們的看法
「製造商適用五年緩衝期」的說法是危險且不正確的。
對製造商而言,真正的死線是 2025年6月28日。 在此日期之後,任何不合規的新產品都不能進入歐盟市場。第31條僅保護在此日期前已上市的庫存。
五年的過渡期(至2030年)是專門為「服務提供者」改造其「既有服務」而設立的,這與製造新產品的合規要求是兩條完全獨立的軌道。
企業在制定EAA合規策略時,必須非常清楚地區分自己是「製造商」還是「服務提供者」,或者是否同時扮演兩種角色,並為各自的業務制定相應的、正確的時程表。誤解這一點,可能導致產品無法上市,造成巨大的商業損失。